砂尘试验箱每次环境试验完成后,应按规范检验试件。若适用,应使试件工作以采集所要监控的性能参数数据,并将其与试验前的基线性能数据做比较。试验后的记录中应包括下列信息: 1、试件的标识; 2、试验设备的标识; 3、实际试验顺序; 4、对试验大纲的偏离及其说明; 5、所要监控的性能参数数据(适用时,含目视检查结果和照片); 6、试验期间定期记录的室内环境条件; 7、本标准各部分或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数据; 8、试验中断的记录及其处理结果; 9、初步的失效分析(适用时); 10、确认试验数据有效的人员签名及日期。 砂尘试验箱试验过程中应收集的特殊信息如下: 1、试件的初始方向和试验期间方向的改变; 2、每一试验段的试验条件(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砂/尘浓度和持续时间); 3、每次目视检查和性能检测的结果。 以上要求引用标准GJB150.12A-2009《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2部分:砂尘试验》。
|